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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4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三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郭聖安         邱建榮   被   告 甲○○原名李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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