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О四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О四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参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利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款返還
請求權。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燕玉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元,期限為三年,按月分期清償,利息
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九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借款人自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
業
據原告提出借據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
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孫曉青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