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О六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О六九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簡易通訊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院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
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共分三十期攤還,並以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本息日,如未按
期攤還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查被告自借款後清償十七期,尚
餘本金十四萬七千元
迄未清償,依約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事實
,
業據其提出專案貸款申請書影本、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本院審核原
告所提之前開證據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
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廖穎穗
法 官 蔡政哲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