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八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俊鴻
被 告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八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六日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肆拾叁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二)肆萬捌仟捌佰
肆拾叁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年息(一)百分之八點
二五、(二)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各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
部份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判決,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乙○○為
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筆各為新台幣(下同)(一)一百三十三萬元、(二
)十九萬元,約定各自(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
日、(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分期清償,利息
各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二)八點八五,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履行
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各按照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並約定如有
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
詎
被告兩筆借款均僅繳納利息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原告屢催無果,
拍賣本案供
擔保之
抵押物受部分清償後,尚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迄未受清償等語,
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主
檔查詢單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暨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
帶清償餘欠之借款、利息與違約金,經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孫曉青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