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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5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三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昆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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