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勇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