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一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林宜靜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