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
佰貳拾肆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捌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