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四三二號
原 告 正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瑞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九萬八千零九十三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一百八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六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殷振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