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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7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二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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