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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218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八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兩造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原告東門分行三號櫃 台門,因此之無因管理行為而不當得利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提出監視錄影 帶翻拍照片、現金支出傳票、存證信函各影本為證,並經證人李德清、陳靜靜、高佳 琪證述在卷,被告雖抗辯否認其事,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現場,勘驗時, 被告亦只稱:我拿到的錢是我自已的等語,對於原告主張當天被告有到現場之情形並 不爭執,足證被告抗辯真實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 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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