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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32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二二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票款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之事實,固提出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查被告抗辯主張:其設立榮名公司,及曾開立系爭支 票等情,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被告登記章及原告提出之登記章與 本案系爭支票上被告公司章及法代章比對結果均有所不符,足證被告抗辯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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