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541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假扣押致其受損害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元之 事實,固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OO六號判決書、存證信函各影本為證 ,然被告抗辯主張:錢雖然扣押在法院,但銀行仍給付利息,對原告沒有損失等 語,業據提出扣繳憑單影本為證,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事實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調查證據, 均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