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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6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六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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