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六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0八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