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八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八二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主文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
業據提出本票影
本為證,而被告雖曾出庭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但未進一步陳述及舉證,經諭知提
出本票原本送鑑定亦持不合作態度,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
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