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一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國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
被 告 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訴訟代理人 許海音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一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給付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銷貨單、明
細表各影本為證,被告雖
抗辯主張:其係九十年度始接受網巨科技公司之業務,
不知有此貨款等語,經本院傳訊證人蔡百軒證稱:其係代表網巨公司訂貨等語在
卷,被告亦
自認蔡百軒是其公司員工等語,
足證被告抗辯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