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五四號給付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帳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
暨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
期間擔任「華盛頓廣
場大廈」管理委會員總幹事期間帳目不清短少十幾萬元,又聲稱其受委員會委託
向被告追討十九萬一千五百零六元之事實以觀,本件
債權人應是華盛頓廣場大廈
管理委員會,原告起訴自屬當事人不
適格,被告以此
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
提起本訴為當事人不適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