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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905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О五四號給付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帳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期間擔任「華盛頓廣 場大廈」管理委會員總幹事期間帳目不清短少十幾萬元,又聲稱其受委員會委託 向被告追討十九萬一千五百零六元之事實以觀,本件債權人應是華盛頓廣場大廈 管理委員會,原告起訴自屬當事人不格,被告以此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 提起本訴為當事人不適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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