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9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二一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分別為台北市○○○街○○○號五樓、台北郵政 第五─三六三號信箱,本院依該二地址送達後,經查,台北郵政第五─三六三號 信箱部份,先後兩次送達,均因『投箱待領逾期』被退回;至台北市○○○街○ ○○號五樓部份,先後兩次則均係寄存送達,且原告到庭時又稱被告之戶籍並未 設在該址,故無法申請到該址之被告戶籍謄本是以,被告目前之確實住、居所 究於何處,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請於文到後五日內提出被告目前確實住、居 所之戶籍資料俾憑傳喚,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十 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