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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93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二О號   原   告 甲○○○○清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山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浩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二О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工程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肆拾叁萬零貳佰玖拾元及以其承攬被告之「中 壢中央大學圍籬塔設二二七公尺負責回收圍籬」工程及追加清運垃圾工程均已竣 工,被告尚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依據;被告則抗辯主張:原告主張之工程款其已 依約給付完畢資為其辯。 二、本案兩造爭議點為工程款是否已給付,何合源是否代表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收款 ;經查原告所提出之發包工程材料承攬單及統一發票只足證明其已依約完成工程 而已,而被告所提出之支出證明單二紙,亦足證明其已依約付款,至於何合源代 表原告公司向被告領款之事實,亦據證人李容容、楊守紀證述在卷,且上該支出 證明單上亦有原告公司之章足證;綜上所述,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 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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