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936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六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莊勝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三六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 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之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四十九萬元,約定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 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採固定利率計付,如遲延給付本息,除利息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 一期未依約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查被告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後 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四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五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 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繳款 歷史交易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經本院 審核原告所提之前開證據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