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四四О號
原 告 乙○○○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