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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聲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四一О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嘉甫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民執字第二二七七六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二七0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 度民執字第二二七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審核本院九十一年北簡字第一六二七0號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及本院九十一 年度執字第二二七七六號執行命令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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