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調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
。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