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