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交通部甲○○○管理局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