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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小字第 3176 號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更 正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 宣示判決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原宣示判決筆錄關於「被告劉書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書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宣示判決筆錄 暨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 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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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