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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13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366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莊豐秦(原名莊竣珽、莊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莊豐泰(原名莊竣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莊豐秦(原名莊竣珽、莊明治)」。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