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8441號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