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28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85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宛伶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債務,而依兩造簽訂之信用 卡契約條款第25條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被告同意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係在台南市○○ 路100之7號,此有信用卡條款及戶籍謄本可按。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