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1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