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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0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16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9,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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