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乙○○
丙○○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月12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契約書第 9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乙○○自民國89年至94年間起,邀同被告丙○
○為連帶
保證人,先後簽立借據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9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275,579元
,並約定應於被告各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
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分1年12期,依年金法
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第6筆至第 9筆借款約定於額度800,000
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而第1筆至第4筆借款
利息皆依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第5
筆至第 9筆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喪失
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 20﹪加計違約金。查被告乙○○於民國94年6月畢業,
惟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7
5,579 元,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
暨約定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
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 借款金額 │立據日期│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台幣元)│ ├──────┬───┼──────┬────┤
│ │ │
期 間 │年利率│期 間 │年利率 │
├──────┼────┼──────┼───┼──────┼────┤
│32,856 │89.9.08 │自95.7.01起 │7.131%│自95.8.01起 │0.7131%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1.426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2,156 │90.2.06 │自95.7.01起 │7.131%│自95.8.01起 │0.7131%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1.426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3,886 │90.9.03 │自95.7.01起 │7.131%│自95.8.01起 │0.7131%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5.2.01起 │1.426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3,886 │91.2.15 │自95.7.01起 │7.131%│自95.8.01起 │0.7131﹪│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5.2.01起 │1.426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4,659 │91.8.29 │自95.7.01起 │3.43% │自95.8.01起 │0.343﹪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0.68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0,984 │92.9.08 │自95.7.01起 │3.43﹪│自95.8.01起 │0.343﹪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0.68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6,084 │93.2.13 │自95.7.01起 │3.43﹪│自95.8.01起 │0.343﹪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0.68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2,364 │93.9.09 │自95.7.01起 │3.43﹪│自95.8.01起 │0.343﹪ │
│ │ │至清償日止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0.68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8,704 │94.2.16 │自95.7.01起 │3.43﹪│自95.8.01起 │0.343﹪ │
│ │ │至清償日起 │ │至96.1.31止 │ │
│ │ ├──────┼───┼──────┼────┤
│ │ │ │ │自96.2.01起 │0.68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