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