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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0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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