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6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1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經查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
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
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