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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未明瞭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同年 10月31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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