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16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16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庭第
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借據
暨
約定書第12條、現金卡契約約定條款第11條,兩造
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2月24日訂立信用卡契約,約
定由被告向原告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威士信用卡,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記帳消費或向指定之機構預借
現金,並應於每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
給付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至95年11月23日止
,持
上開信用卡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88,50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又兩造於92年10月6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
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
期間自同日起至96年2月
23 日止,按期於每月23日繳付,按日計息,分40期按期定
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11月23日止,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14,367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再兩造於92年9月26日訂立信
用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取得110,000元為額度,以
現金卡循環動支,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96年9月26日止,利
息按年利率13.88%計算,按日計息,每月26日結息一次,如
本息超過透支限額時,被告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逾期
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
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不依
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10月14日後,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03,58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迄未給付,已據其提出與所示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持卡人計息查
詢、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送達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個人信貸契約、現金卡信
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4,520元
第一審
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 計 4,700元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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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及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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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零肆元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算之利息。 │
├────────┼────────────────┤
│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陸拾柒元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算之違約金。 │
├────────┼────────────────┤
│壹拾萬叁仟伍佰捌│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拾玖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
│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月以內,按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過│
│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