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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乙○○(已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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