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69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16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許至翔       陳威明       吳幸容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16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小額循環信用契約第26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 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轉運color現金卡,約定借款動用期 間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 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 換約,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 ,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 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延滯期間 按年息百分之20計息。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新臺 幣(下同)109,786元、上期未收利息16元、給付期限前之 利息2,031元,合計111,833元,其中109,786元另應自96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計算利息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 等件為證,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法院書記官 陳立俐             法   官 劉又菁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立俐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420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