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78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17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17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據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現金卡契約書第20 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自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5日與原告訂立U-Lif e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契約額度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1年,期滿30日前,雙方 未以書面表示異議者,依原契約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 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訂約時借款利率為13. 75%,如 被告未依約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自95年4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現金卡契約書第12條第1項約定,本件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154,667元未清償,被告因 積欠款項未還,於95年6月5日與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簽訂協議書而參加 債務協商,就其所積欠原告154,667元之欠款債務協議清償 ,並約定被告應自95年6月份起,於每月10日時,按月給付 原告2,416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依約清 償者,則其餘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員 契約之約定辦理。被告僅繳納數期後,自96年1月9日起即 未再依約繼續清償,迄今仍積欠款項共143,775元迄未清償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契約書、存摺存款交易 查詢、放款帳務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書 記 官 蔡金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