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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又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 約之條款而成立之合意管轄,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 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得聲請將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信用卡契約條款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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