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18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揚昇山莊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電梯全責保 養合約第19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 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揚昇山莊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揚昇公司 )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5日與原告 簽訂電梯全責保養合約,原告應於94年11月15日起至95年1 1月14日合約期間內,按時前往電梯裝設地點台北縣板橋市 ○○○路○○○號保養電梯,被告應於每月給付原告保養費新 台幣(下同)2萬元,原告均依約前往保養,被告今尚 欠保養費144,200元未給付,爰依上開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 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梯全責保養合約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電梯定期保養紀錄表、計劃性保養 簽單、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電梯全責保養合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