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88號
原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蔡美麗即丙○○之
乙○○即丙○○之
被 告 高國郡即丙○○之
高國漢即丙○○之
高恩智即丙○○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蔡美麗、乙○○、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承受
訴訟人,應承受原告對丙○○所提起之履行契約等之訴,並
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意旨略稱:原告與訴外人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因丙○○已於民國90年8月16日死亡,被告蔡美麗、乙○
○、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
繼承人,但
迄未
聲
明承受訴訟,為免致久延而受損害,
爰具狀聲明由蔡美麗等
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等情,依其所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96年7月19日屏院家惠協字第0960016331號函及
戶籍謄本等件,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