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097號
原 告 鴻麒數位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6年8月6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
,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