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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219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2192號清償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 行為存續銀行,並變更公司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附卷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 ,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為被告誼立螺絲開發有限公司、卓美女所不爭執, 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記官 游曉婷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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