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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2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2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猷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利息係原告之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年率『6357%』計息」,應更正為「利息係按原告之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57%』計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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