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293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9 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四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5 月16日邀同被告丙○○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借款期 限自94年5 月17日起至99年5 月17日止,利息則按年息 12.64 ﹪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 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被告甲○○自96年5 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 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被告丙○○則不爭執原告之主張。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 詢表等件為證,亦為被告丙○○所自認,且被告甲○○又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信 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