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1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