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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3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87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另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   (三)檢附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1份,對之若有所陳述,      並請於期限內提出陳述狀,另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並      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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