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318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331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31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另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玖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據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5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 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 務之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⑴被告另於民國94年1月28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50,000元為限,借款動用 期間自核准啟用日起為期1年,每次期滿前經原告書面同意 ,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每年亦同 ,借款利息以固定年利率15.88%計付,被告如未按期攤還 本金或利息時,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其超過6個月以上者 ,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依前開契約第4條第1 項第1款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 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⑵被告於92年11月21日與原告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威士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 誤繳款期限者,另應給付利息,其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被告未依約履行,先後至94年 9 月27日、94年8月23日止,分別積欠49,016元、208,848元 尚未清償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 、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書 記 官 蔡金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