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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6 年度北簡字第 33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前段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勞務採購契約第 18條第4項約定,因契約爭議, 以被告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 告主辦單位液化天然氣工程處設台中縣○○鎮○○里○○路 ○ 段○○號,此有卷附契約書足憑。依前開規定,應由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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